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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綁式銷售 巧納稅多獲利

2007-1-25 【中國童裝網】 【字體: 】 【打印】   模特評選   童裝論壇

 趙源是一家服裝店的老板,閑時總愛到各大商場游逛,以調查各個商場服裝的銷售情況和促銷手段。2005年11月,趙源在中華廣場手機專賣區(qū)見到某移動電信公司“1元購機”活動,該公司打出了“1元手機+1年話費=話費同等價值手機”的廣告語,只要是該公司的銀卡以上用戶在預存話費后,可以最低1元的價格購機。

  趙源使用的手機通信網絡正是該運營商的,他已是該公司的“金卡”用戶,預繳話費又能獲得低價手機,超值的活動吸引了趙源的眼光。當時趙源看中了一部手機,其市場價格為3967元,金卡用戶預存3720元話費后可以1元購買,購機預存的話費分12個月平均返還,每月必須消費310元,如果當月消費不足,仍按規(guī)定金額收取。以市場價九折的價格買下該手機,又可以獲得與手機價格相當的話費,可謂手機、話費兩得,而趙源一個月的手機費遠遠要超于該規(guī)定數額,參加這活動十分劃算。

  為何該公司要采用捆綁式的銷售方式來促銷呢?精明的商家肯定會計算好促銷時的得失,商家的算盤到底是怎么打的呢?

  趙源知道這家公司肯定還是有得賺的,“貓膩”肯定在話費里,但又似乎不僅僅是話費這么簡單。趙源百思不得其解。這天,財務總監(jiān)王慶祥用一番詳細的分析驅散了趙源的謎團:實際上該移動電信公司是通過應用捆綁銷售的方式達到了納稅籌劃的效果。

  以趙源預繳的話費為例,假若廣告上只是單純打出廣告語“預繳話費,送手機”,那么在企業(yè)繳納所得稅的時候便包括了:該公司收取的3720元電話費要按3%征收營業(yè)稅3720元×3%=111.6元;對于贈送的手機要視同銷售,也要交納3%的營業(yè)稅,手機價值3967元,那么公司應負擔的營業(yè)稅為3967元×3%=119.01元(電信單位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電信服務的,征營業(yè)稅)。這樣,企業(yè)一筆業(yè)務要負擔111.6元+119.01元=230.61元的稅。同時,企業(yè)還要為得到手機的個人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3967元×20%=793.4元。

  雖然在實際工作中企業(yè)財務并不一定是按照“預交話費,送手機”的這種方式進行處理的,但是由于企業(yè)在促銷時是這樣宣傳的,一旦稅務機關按照宣傳材料到公司收稅,公司就只有按照實際銷售方式補繳稅款,這就會給企業(yè)造成一定的損失?墒侨绻麑㈦娫捹M和手機捆綁銷售,即:“1元手機+1年的電話費=3720元”,這樣該公司就可以按3720元來交納3%的營業(yè)稅111.6元。每部手機可節(jié)約營業(yè)稅119.01元,為個人節(jié)約個人所得稅793.4元。如果該公司一年銷售20萬部,一年可為企業(yè)節(jié)省營業(yè)稅119.01元×20萬=2380.2萬元,因為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個人不可能負擔,只能由企業(yè)負擔,所以還可以為企業(yè)每年節(jié)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793.4元×20萬元=15868萬元。合計可為企業(yè)節(jié)約2380.2萬元+15868萬元=18248.2萬元。

  王慶祥的剖析,令趙源恍然大悟。趙源的腦海里飛快地盤算起自家店鋪的銷售方式。因為臨近換季,趙源的店鋪里最近也進行了“買一贈一”的促銷方式,只要買一件價值588元的外套,便可獲贈59元的絲巾。

  趙源的店鋪在該促銷活動中是這樣處理他們的賬目的:因為稅法規(guī)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因而絲巾雖然是無償贈送,但也得繳納稅費。當顧客購買此588元的外套時,在賬務處理上其增值稅銷項稅額為:銷項稅=(售價/1+稅率)×稅率=(588元+59元)÷(1+0.17)×0.17=94元。

  效仿電信公司的促銷方式,趙源將贈送改為銷售折讓來對待。將促銷的外套按正常銷售來對待,同時把絲巾按其價值以銷售折扣的形式返還給客戶。在開具發(fā)票的時候,填寫外套一件價格588元,絲巾一條,價格59元,同時以折扣的形式將59元在發(fā)票上反映,直接返還給客戶,發(fā)票上的凈值便為588元,同時客戶實際支出也是588元。

  這樣,促銷的目的達到了,而折扣的59元直接沖減店鋪的銷售收入,此時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588元÷(1+0.17)×0.17=85.44元。這樣的做法實際上也是一種捆綁式銷售,但促銷手段的改變可以為每次單筆交易減少了94元-85.44元=8.56元。按照趙源每月的正常銷售700件外套來計,趙源每月就能節(jié)省5992元的稅款。

  事實上,稅法中規(guī)定,商場在商品的銷售定價上有自主權,給客戶(無關聯關系)的折扣也有自主權。同時稅法也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是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是將折扣額另開發(fā)票,無論在賬目上如何處理,都不得在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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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來源:《現代營銷·經營版》   本站整理編輯:jocel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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